“你们工作这么忙,还赶这么远的路上门给我送执行款,真是太感动了,谢谢法官。”11月3日,衡南县车江镇金马村村民何某在家中收到衡南县人民法院冠市法庭庭长李易达送来的部分执行款项时,如此说道。2021年12月,何某在省道219行走时被倪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倪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何某出院后,双方就剩余赔偿款项协商未果,为此,何某将倪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倪某赔偿何某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倪某迟迟未赔偿剩余款项,何某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考虑到何某年事已高、生活拮据,又因本案的交通事故导致腿脚不便,承办法官对此案非常重视,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对被执行人进行释理析法,倪某通过多方筹措,主动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积极将执行款交给法院。因执行人何某行动不便,法官第一时间将执行款送到何某手上,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