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网络实名认证的姓名与其所做承诺的姓名不一致,合同失效后,该找谁退还中介费?且看今日案例。
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2023年9月,原告宋某某等人与案外人许某某就工地食堂承包纠纷在本院另案中已达成调解,案外人许某某返还定金等费用。庭后自称系微信名为“化x”的实际使用人阳乙某在与本院联系后,未到庭进行身份核实,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系为与原告发生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原告亦未将“阳乙某”作为本案诉讼参与人,因此本院仍无法认定该微信名为“化x”的账号确实系“阳乙某”的实际掌控之下,根据微信平台《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账号的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对外应由实名认证人承担责任,因此本院认定本案与原告宋某某发生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系被告阳甲某。被告阳甲某明知该合同在签订时就无法履行,仍许诺原告合同可以继续履行,被告该不忠实履行的行为损害原告的利益,故被告作为中介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尚欠中介费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
本院依法判决:被告阳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宋某某支付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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