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民生网衡阳9月3日讯(通讯员 谭丹丹)劳动者在维权时应注意边界,否则很有可能由受害者的身份转化为侵权者。且看如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是一家劳务公司,2023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动服务,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合同还对协议期限、劳务要求等进行了约定。后来,被告被原告安排至某公司工作。在此期间,原、被告因劳务报酬的金额及发放主体发生争议。2023年8月17日,被告在某平台发布一则关于某公司心黑无故克扣工资的作品。原告获悉后认为被告所发视频不实,于2023年9月6日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23年6月13日入职原告公司,入职一个月后就提出离职。离职后,被告在某平台发布对原告公司的不实言论和视频,故意贬损原告的商业信誉,引发网友点赞、转发及评论,该平台浏览量高达几十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将该图文作品删除。
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某平台中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声明内容事先须经本院审查同意,且连续保留七天),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采取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情况公布于众,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网络自媒体为劳动者维权带来一系列的便利,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群体,在面临用工企业侵权时,可以借助网络自媒体发声,督促企业纠正自身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劳动者在维权时也应注意边界,谨防因逾越边界而侵犯企业名誉权,由受害者的身份转化为侵权者。近年来,劳动者因在网络上维权而引发侵犯企业名誉权的案件有所增加,法院在判断此类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时,应综合考虑维持劳动者与用工企业合法权益的平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