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尊严不容侵犯
法律底线不容挑战
配合执法
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对于任何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
公安机关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
近日,衡东县公安局白莲派出所依法打击处理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行政拘留1人。
2024年8月26日,衡东县私屠乱宰执法专班在衡东县白莲镇集市上联合执法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欧阳某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猪肉,依法对该猪肉进行扣押。欧阳某拒不配合,采取争抢、语言威胁等方式阻碍执法,并造成一名执法人员手背受伤。其行为严重阻碍了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正常执法。案发后,白莲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并固定相关证据。目前,违法行为人欧阳某已被行政拘留。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